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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章 无题--天朝婚姻(之后短期内应该不(8)

正月的诏书讲:“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元史》所收入的节妇烈女也不比前代为少

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这种在中原人看来多少有些奇特的风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六、明清时代–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愈发严厉和实际生活中再婚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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