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不过,,明清时代的妇女再婚在实际中受到很大阻碍,并为社会舆论所歧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当时的妇女再婚,也并不象某些大学者所言“虽然为法律所不禁,但已极其困难”从明清人所留下的大量案例记录、笔记实录等文字资料中,都能看到在普通百姓中,妇女再婚现象还是存在的当然,因为有上文所引的法律的明文禁止,在官宦之家或是有较严的族规的大宗族内,此类事件是决无可能发生的了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当然,文学作品,特别是,较多地反映了市民阶层和有反封建意识的文人的思想感情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或者可以说,从中我们看到了一丝新兴阶层所带来的亮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