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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和制定刑罚与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有什么关系(3)

下,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所有情况,因为这种政体中人们只有畏惧,再无别的情感这是因为在这种政体下,一切事情都会引发革命,假如人们处于不可预知的情况下的话所有人都要明白,要想保障安全,只有低声下气地讨好官员,而即便非议官员,也绝对不能让官员听到

然而,在宽和政体下,任何公民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如果不进行认真的审查,绝对不能剥夺他的荣宠和财产,就算是最低贱的公民也一样公民的生命只有在其受到国家控诉的情况下,才能被强制夺去,而他在受到国家控诉时还享有所有可能的辩护手段

因此,一个人一旦将绝对的权力赋予自己[175],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使法律简单化在这种国家中,臣民的自由没有人过问,他也不会关心,个体的缺陷则是他第一个要关心的

很明显,共和政体下司法程序的复杂程度,最起码应该跟君主政体下差不多这两种政体的司法程序的复杂程度,会随着公民的荣宠、财产、生命和自由受重视的程度变化而变化

在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共和政体下,因为人就是一切,所以人人平等;在专制政体下,因为人毫无价值,所以人人平等

第三节法官审案时在哪种政体、哪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准确的法律文本

政体与共和越靠近,审判方式越接近恒定斯巴达共和国有一个大缺陷,那就是监察官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只能为所欲为地去处理案件罗马之所以在后来制定了一些细致的法律,是因为执政官们发现过去跟斯巴达的监察官们一样去审理案件非常不恰当

在专制国家中,法官自己就是法则,根本没有任何法律君主国家存在法律,当法律明晰时,法官遵照法律审案;当法律不明晰时,法官审案的依据则是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国家中,法官必须小心翼翼地按照法律条文审理案件,这是由此政体的性质决定的当事情关系某公民的财产、荣誉和生命时,任何人都不能对法律提出有损于他的解释

在罗马,法官只管审案,不管量刑,一个人犯了什么罪由法官判决,然后到各种法律中去寻找量刑的依据英国也是这样审案的,涉案双方各自陈述事实,被告是不是有罪则由陪审团依此来判定;假如陪审团认为被告有罪,法官则到各种法律中寻找量刑尺度,然后宣布刑罚,这种事情只要查查法律文本就可以了,做起来很容易

第四节审判方式

法官审案的依据不同,导致了多种审判方式的产生君主政体的法官使用的是合议的方式为了与他人的意见相一致,法官们一起讨论,交换彼此的观点,相互协调,纠正自己的意见,如果某两种意见获得的支持较多,就把那些获得支持较少的意见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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