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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和制定刑罚与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有什么关系(4)

其中这种做法与共和政体的性质完全不符在罗马和希腊,城市里的法官根本不交换彼此的观点,每位法官只能发表“我认为有罪、我认为无罪、我认为案情不明[176]”这三种意见中的一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人们觉得审理案件的是人民,人民是真正的法官然而,在审案过程中,必须给人民提供一个目标、一个事实,而且是独一无二的事实,以便他们做出判决:应该判罪,应该免罪,还是下次重新审理因为人民不是法学家,对与裁决相关的一切修改或变化并不清楚

罗马不仅拥有一些稳固的审理方式[177],而且在不同的讼案中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该方式必须适合该讼案,这是学习希腊而形成的由于这样做必须要确定讼案的性质,并让人民清楚,罗马需要这样的审判方式要不然,假如一个大案的性质不停地发生变化,那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就不知道到底怎么办了所以说,罗马法官不能对诉讼进行增减或是改变,只有诉讼请求非常明晰时,他们才接受可是,大法官们还有一种审理方式,那就是人们所说的凭借诚信[178]来审案,运用这种办法审案,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审案的结果,所以这种办法与君主政体的精神更加符合因此,法国的法学家们则这样说:“在法国,完全是凭借诚信来审案的,任何讼案都一样[179]”

第五节元首在何种政体下可以做法官

马基亚维利[180]认为,佛罗伦萨人民没有作为集体法官去审理反对人民的大逆罪的权力,而罗马人拥有这样的权力,所以佛罗伦萨才失去了自由一共有八个法官负责审理大逆罪马基亚维利认为少数人将少数人拖下了水对于这位优秀人物的这句真理,我是很想接受的,但是,让人民自己来审理加害自己的人,说到底是一种弊病,所以在这样的案件中,政治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民事利益,也正因为此,为了克服这个弊病,只有让法律尽量去保护个人安全

罗马的立法者考虑到这一点,就做了两件事情:第一,在宣判之前[181],准许被告自由流放[182];第二,为了防止民众没收被判有罪之人的财产,就宣布把他们的财产提供给上帝其实,对人民的审判权还施加有别的约束,我将在该书的第十一章中讲述

梭伦颇有防止人民滥用审判权的办法他主张,由刑事法官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假如刑事法官认为被告被枉法定罪[183],刑事法官就阻止执行,然后让人民对案件进行复审;假如刑事法官认为被告被枉法免罪[184],刑事法官就重新向人民起诉被告如此一来,人民既要接受他们最敬仰的官员的监察,还要接受他们自己的监察,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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