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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章 催眠(2)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催眠状态是以被催眠者的意志服从于施术者的意志开始的,而没有这种服从就行不通”

国内有些学者认为:催眠是以人为诱导(如放松、单调刺激、集中注意、想象等),引起的一种特殊的类似睡眠又非睡眠的意识恍惚心理状态

其特点是被催眠者自主判断、自主意愿行动减弱或丧失、感觉、知觉发生歪曲或丧失

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催眠是一种人际互动,在此人际互动中,一个人(被试)对另一个人(催眠师)发出的暗示作出反应,从而产生一些想象中的体验,涉及知觉、记忆的改变和活动的随意控制

催眠实质上是一种人为的,介于觉醒与睡眠之间的心理状态,催眠者的暗示诱导使被催眠意识处于积极而活跃的状态,使潜意识中的大量信息被重新组合,提取并与催眠者的意识发生连通产生的反应

社会认知或角色扮演的观点:这一观点认为,催眠并不神秘或奇怪,它的作用只是反映了催眠师和被催眠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一般来说,被催眠的人事先对催眠已有所了解,知道催眠后会发生什么在催眠中,他们只是扮演了一个特殊的社会角色——被催眠的人

这个角色意味着将无条件地接受催眠师的指挥由于是角色的要求,被催眠的人在进入催眠状态后,就倾向于顺从催眠师的指示,做出特定的行为或产生特定的感受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说被催眠的人在故意欺骗别人,他们的确相信自己在经历另外一种意识状态,在这种状态下,除了顺从催眠师的指示外别无选择

意识功能分离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的意识有执行和监督两种基本功能:执行功能可以使我们控制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监督功能可以使我们观察自己的行为

在正常情况下,意识的这两种功能是连在一起的,但是催眠可以使两种功能之间的联系断开

通过分离这两种基本的意识功能,可以达到催眠的效果

在催眠条件下,个体进入一种特殊的意识状态,其执行功能正常,并接受催眠师的指令,而监督功能不起作用

最近有人认为,催眠不一定使意识功能分离,它只是弱化了意识对行为的监控,因而使执行功能超过了意识的其他方面,执行功能自动地执行了催眠师的指示,没有以个体的正常认知系统作中介

催眠简史

催眠现象,似乎和人类的发展一样历史悠久催眠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催眠早期阶段:使用类似催眠的手段改变人们的行为可以追溯到史前

古印度、古埃及和古罗马人的祭祀和打坐入定,都是通过一定的宗教手段(如祈祷、点卡)和强烈的节奏(如音乐、舞蹈)来引发催眠现象古希腊睡眠神庙中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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